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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物价局、财政厅关于规范房屋所有权登记费计费方式和收费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
2008-4-30 22:45:00 来源:扬州宽带房产网
江苏省物价局、财政厅关于规范房屋所有权登记费计费方式和收费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
发布时间:2002年6月13日
江苏省物价局
江苏省财政厅
苏价服[2002]221号
苏财综[2002]89号
江苏省物价局、财政厅
关于规范房屋所有权登记费计费方式
和收费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
各省辖市及常熟市物价局、财政局:
为规范房屋所有权登记收费行为,根据国家计委、财政部《关于规范房屋所有权登记费计费方式和收费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计价格[2002] 595号)的精神,结合我省实际,经研究,现将我省房屋所有权登记收费中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房屋所有权登记费是指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行使房产行政管理职能的部门依法对房屋所有权进行登记,并核发房屋所有权证书时,向房屋所有权人收取的费用,不包括房产测绘机构收取的房产测绘(或勘丈)费用,测绘收费另文下达。
二、房屋所有权登记包括所有权初始登记、变更登记、转移登记、注销登记等内容。
三、房屋所有权登记费的计费方式和收费标准按下列规定执行:
(一)住宅房登记费统一按套计收,每套收费标准为80元。经济适用房、首次上市的房改房减半收取;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办理住宅房所有权登记,每套收取20元。农民建房收费按照《关于开展农民建房收费专项治理工作的通知》(苏价服[2001]377号)规定执行。
(二)非住宅房所有权登记费统一按宗定额收取,以一独立产权人申请登记房屋为一宗,其房屋超过5幢的,每5幢计为一宗。具体标准为:
1、建筑面积100平方米及以下,每宗200元;
2、建筑面积100平方米以上——500平方米(含500平方米,下同),每宗400元;
3、建筑面积500平方米以上——1000平方米,每宗600元;
4、建筑面积1000平方米以上——2000平方米,每宗1000元;
5、建筑面积2000平方米以上——5000平方米,每宗1500元;
6、建筑面积5000平方米以上——10000平方米,每宗2000元;
7、建筑面积10000平方米以上——20000平方米,每宗4000元;
8、建筑面积20000平方米以上,每宗10000元。
以上标准为最高限。各市物价局、财政局可以根据本地实际情况适当降低,以确保房屋产权登记费与测绘费分离后的费用水平有所降低,核定的具体标准报省物价局、财政厅备案。
(三)注销登记不收费。房屋他项权利(包括抵押权、典权等)登记费,住宅房按每套80元收取,非住宅房按不超过上述非住宅登记费标准的60%收取。
四、房产行政管理部门按规定核发一本房屋所有权证书免收工本费;向一个以上房屋所有权人核发房屋所(共)有权证书时,每增加一本证书收取工本费10元。房屋他项权利登记期满或注销后,继续利用同一房屋申请他项权利登记的,只收取他项权利证书工本费10元,不再收取登记费及其他费用。
房屋所有权证书因丢失、损坏、验(换)证、户名更正等原因申请补办证书,以及其他权属状况没有发生变化需要更换证书的,每本证书收取工本费10元。
五、企业实施改革改组改造及国有资产产权交易过程中发生的房屋所有权登记费,按《转发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等六部委关于对企业实施改革改组改造过程中的有关收费实行减免的通知》(苏价费[1998] 319号)中有关规定执行。即对已有产权证书的,只能收取房屋所有权证书工本费,每证10元;对无证书的或国有资产产权交易中的登记费,每平方米收0.30元,最高不超过4000元;对破产兼并企业及特困企业按每平方米0.15元收取,最高不得超过2000元。
六、除本通知规定的收费项目和标准外,房产行政主管部门在房屋所有权登记过程中不得收取房屋勘丈费等其他任何费用。
七、房产行政主管部门收取房屋所有权登记费,应到当地价格主管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变更手续,使用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并要在收费场所醒目位置,公示规定的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亮证收费,自觉接受物价、财政部门的监督检查。
八、房屋所有权登记费等收费属于行政性收费,应当按照财政部《关于行政收费纳入预算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财预[1994] 37号)的有关规定,纳入同级财政预算,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即:房产行政管理部门,应在取得以上收入后3日内,就地将房屋所有权登记费等收费收入全额上缴同级地方国库,缴库时使用“一般缴款书”,并填列政府预算科目“一般预算收支”科目第42类“行政性收费收入”第4203款“建设行政性收费收入”科目,支出按批准的预算安排使用。
九、本通知自2002年7月1日起试行两年,原省及各地有关房屋所有权登记费的规定同时废止。
江苏省物价局
江苏省财政厅
2002.6.13
主题词:房屋所有权 登记 收费 通知
江苏省物价局办公室 2002年6月17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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